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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0 生效日期: 2010-11-20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部党[2010]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党〔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加强对我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部党组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部党组领导下,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审核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直属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部人事教育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干部选拔程序。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须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因工作特殊需要,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直接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四条  向部人事教育司报告第三条所述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提拔调整干部的请示;

  

  (二)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及任用意向;

  

  (三)拟提拔调整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两年干部年度考核和现实工作表现等材料;

  

  (四)拟提拔调整干部任职部门的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直属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征求部人事教育司意见,经答复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含提拔任用、平级交流、保留职级待遇等)数量较大的。数量较大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数量在20人以 下的直属事业单位一批集中调整3名以上(含3名,下同)干部;通信管理局一批集中调整5名以上干部;管理干部数量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批集中调整8名以上干部;部属高校和管理干部数量在100人以上的直属事业单位一批集中调整15名以上干部;

  

  (三)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提拔任用的;

  

  (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向部人事教育司报告第五条所述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提拔调整干部的请示;

  

  (二)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拟提拔调整干部的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材料(含竞争上岗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成绩等情况);

  

  (四)拟提拔调整干部任职部门的领导职数及配备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部人事教育司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听取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经组织调查了解,报部党组审批同意后做出答复。

  

  第八条  未经答复,直属单位不得讨论决定相关干部任用事项。在直属单位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会议上,组织(人事)部门要如实报告征求部人事教育司意见的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部人事教育司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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