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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卫生行业医疗机构医务公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 2003-11-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卫医[2003]第554号
各区、县卫生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了增强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就医,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卫生行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医务公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围绕广大群众关注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热点问题,以不同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的原则 
  推行医务公开应该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单位技术、管理等秘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原则上都应公开。 
  三、公开的内容 
  1、医疗机构等级和服务范围公开,包括医院科室设置、各科室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医疗特色、专家姓名、门急诊时间。 
  2、服务程序公开,包括病人的病情告之、诊断、治疗以及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程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病历管理规定等。 
  3、服务规范公开,包括病情诊断,治疗方面的工作规范、医德医风方面的行为规范等。 
  4、管理制度公开,门诊、急诊及病房管理制度;病人出入院、转院、转科管理制度;病人应该遵守的作息时间、探视规定等情况。 
  5、医疗投诉公开,各单位要公开接待地点、接待时间、接待程序。 
  6、其他需要让社会群众了解的事宜。 
  四、公开的形式及程序 
  1、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医务人员是实施医务公开的主体。 
  2、公开的形式,医疗机构可设置医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大屏幕、网页、公开信、患者须知等形式进行公开。 
  3、确定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医疗机构内部根据分工,准备需要公开的内容和资料,由单位医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五、公开的监督机制 
  建立医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座谈会、患者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医务公开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六、公开的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医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责任目标,坚持“一把手负总则、主管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把医务公开纳入医院管理的范畴。凡是涉及医务公开的部门和人员,都要明确相应责任,提出具体目标要求,并纳入干部考核指标。 
  2、医务公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卫生发展和稳定,有利于患者隐私的保护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3、医务公开的内容要根据卫生政策法规及群众要求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把群众就医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放在公开的首位。 
  4、医务公开必须具备真实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凡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经医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论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对于夸大事实、敷衍塞责、流于形式或搞假公开、不搞公开的单位要在卫生行业内进行曝光,并追究领导责任。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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