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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 1991-04-15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93号令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非机动车辆行车和停车秩序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驾驶非机动车辆(指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实行“七不准”:不准闯红灯;不准醉酒后驾车;不准在机动车道上和人行道上行驶;不准逆向行驶;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准骑车带人;不准乱停乱放。 
  二、对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一般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后,一律当场罚款一至五元。 
  三、对驾驶非机动车走禁行路及违反“七不准”规定等严重违章者,除当场处以罚款外要登记姓名、单位及车牌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其单位发递《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由所在单位按交通安全责任制进行处理。 
  四、违章者当场拒不交纳罚款或不提供真实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的,一律扣留违章车辆。 
  五、对拒绝、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打骂交通民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六、违章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应认真做好违章登记,并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结果在单位公布于众。违章者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学生由学校负责;军人由所在部队负责。 
  七、被扣留车辆者,须持车证和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交通管理委员会介绍信参加由违章地点所在地区交通警察大队举办的违章者学习班,经教育后按规定交纳罚款,方可领回被扣车辆。被扣车辆按日收取保管费,保管期最长一个月,逾期不领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八、沿街单位应按市政府“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规定,严格管理门前停车秩序。对没有达到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全市各单位领导均有责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遵守交通法规教育。对本年内单位职工违章人次达到全体职工百分之一的,其单位的主管领导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排参加义务交通执勤一天。 
  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民警必须秉公执法,文明纠正违章,维护好交通秩序。 
  十一、本通告自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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