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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进口企业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药品经营、生产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已成为全国18个药品进口口岸之一,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凡从深圳口岸进口的药品必须到深圳市药监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为了解、掌握我市目前药品进口的基本情况,尽快建立我市药品进口企业的档案,保证药品进口备案工作依法、高效进行,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管,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药品进口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已于2003年8月18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认真学习《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分别是:www.sda.gov.cn;www.gdda.gov.cn); 
  二、请开展药品进口业务的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认真填写《药品进口情况调查表》、《企业申报办理药品进口业务人员情况表》,并于2003年11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于12月中旬举办各企业药品进口业务办理人员培训班,请各企业指定人员,并将经办人员情况、联系电话、邮箱等资料报市药监局安监处。 
  附件: 
  1、《药品进口情况调查表》(略) 
  2、《企业申报办理药品进口业务人员情况表》(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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