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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9 生效日期: 2010-11-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10]2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保持勤政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不含杭州市、宁波市,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或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察、考核、提拔、调任、免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九条  每年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商省审计厅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统一委托各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并按规定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各市审计局根据委托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可以直接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分类进行: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即领导干部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对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三)对领导干部因触犯刑法被追究责任的,不再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就地审计方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1、审查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完整、细化,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审查预算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有无虚报冒领、估列代编问题;有无擅自调整预算科目及其内容、数字,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问题。

  

  3、审查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是否真实地反映了预算拨款情况;上级补助经费是否及时完整入账,有无账外设账、隐瞒转移资金等问题。

  

  4、审查收支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非税收入与支出管理。

  

  1、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等国土资源系统各项非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
 2、审查造地改田资金、采矿权出让所得、土地储备资金、征地费等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

  

  3、审查收支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债权、债务的核算及管理情况。

  

  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所在部门、单位各项暂存、暂付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担保、违规设立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帐外债务;有无存在出借资金、借用资金长期未归还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主要审查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有无帐外资产和资产流失问题;审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是否落实责任,任期内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审查国有资产的质量,是否存在潜亏(盈)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审查各项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处理等。

  

  (六)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查是否有因个人决策失误给国家资产、资金造成损失的行为。审查是否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查耕地 保护政策、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政策等是否落实到位;对土地的征地、供应、使用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存量土地管理、矿山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市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建议书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二)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

  

  (四)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2、单位管理制度及机构设置、职责和分工情况;

  

  3、任职期间与各项经济目标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考核等相关资料;

  

  4、任职期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5、任职期间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及其管理情况;

  

  6、任职期间国家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处理决定等文书,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书;

  

  7、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时,应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1、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签字。

  

  2、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3、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实,同意其意见的,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七)审计报告(含财务收支报告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分送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报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

  (九)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应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由审计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杭州市、宁波市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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