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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劳动人事工作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业务联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8 生效日期: 1994-09-08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布文号: 〔1994〕后生字第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人事厅(局)统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根据中央军委〔1993〕8号《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2号《贯彻<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军队的各类生产经营由总后勤部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总后生产管理部承办;有关军队企业的人、财、物等项工作由生产管理部统一管理。按照上述原则,将军队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划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以及农场、军人服务社等单位的劳动人事工作仍由后勤司令部门归口管理。 
  为加强军队企业劳动人事工作,经批准,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成立企业劳动人事局,大军区级单位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及其所属的企业管理局(含行业管理局)成立相应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机构。军队企业化工厂、军马场、经营性公司、军办厂矿、对外经营的宾馆、商店和家属工厂等企业(以下简称军队企业)的劳动人事工作统一由各级生产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各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工厂管理部门的劳动人事工作,由总后生产管理部直接领导和管理。 
  军队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人事方针、政策,制定军队企业劳动人事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军队企业劳动人事规划、计划,搞好宏观调控和统计工作;负责军队企业职工的招收聘用、劳动合同管理、流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工资、保险福利、离退休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军队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工人技术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负责军队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项工作。 
  军队企业的劳动人事工作,是国家劳动人事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家和地方单列户头,直接进行有关业务联系。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军队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军队劳动人事政策的同时,也要参照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因此,军队企业劳动人事工作,要接受当地劳动、人事、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军队各级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以求得地方政府对军队企业劳动人事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为便于了解全军职工综合情况,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地方有关部门的企业劳动人事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后勤司令部门。 
  地方各级劳动、人事、统计部门,应积极帮助、支持、指导军队企业的劳动人事工作,及时传达有关政策和信息,培训业务人员,发给有关文件、资料;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应邀请军队生产管理部门参加。军队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劳动、人事、统计部门应对军队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 
  地方各级劳动、人事、统计部门和军队各级企业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互相支持,为搞好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军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和军队多做贡献。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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