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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审核换发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 2010-12-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审核换发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规定,现对全省企业2011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审核换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等,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使用由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手册》。其中:省属和中央驻陕部门所属各类企业以及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类有限公司等2011年《手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换发;市、县(区)属各类企业2011年《手册》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换发。

  

  二、各类企业可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手册》从其进行现金结算的基本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付工资,否则,开户银行应拒付工资。

  使用银行卡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也应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手册》,并将每月发放的工资额由开户银行在《手册》表三页上记录并签章。

  在换发2011年《手册》期间,为了便于新旧《手册》的衔接,2011年1、2月份工资总额可暂由企业按上年同期工资总额发放数填入上年《手册》表三页上并签章,银行可据此支付工资。从2011年3月份起企业均须使用2011年新《手册》,并如实将1、2月份已支付的工资总额记入2011年新《手册》。

  

  三、换发《手册》时,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2010年《手册》;

  2、2010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

  3、“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应同时提供2010年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批件。

  

  四、《手册》审核内容

  1、检查企业2010年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对“工效挂钩”、“两低于”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要检查工资总额基数的执行结果,超基数发放工资的企业要说明超支原因。

  2、检查企业《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情况的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未通过《手册》支付工资的企业要说明原因。

  

  五、新成立企业必须在开业一个月内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手册》建户手续。办理建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开户企业申办《手册》审核表;

  2、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批文(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股份制企业应同时提供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复印件)。

  

  六、工资总额的确定

  1、地方国有企业2011年工资总额确定的原则:一是实行“工效挂钩”、“两低于”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并列入《手册》 监督支付。对于“工效挂钩”、“两低于”企业当年如需超过工资总额基数发放工资的,可以使用上年结余工资及当年效益工资,但要适当留有节余,以丰补歉;二 是没有实行“工效挂钩”、“两低于”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应根据2010年工资总额发放数并结合2011年增人以及按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控目 标调整工资等增资项目提出2011年工资总额,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上述两类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后应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手册》签章手续。

  2、中央驻陕国有企业根据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2011年工资总额,及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手册》签章手续。

  3、城镇集体企业参照上述原则提出2011年工资总额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手册》签章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2011年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企业经营者根据2011年全省工资指导线水平集体协商确定,到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册》签章手续。
  七、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银行陕西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省属和中央驻陕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类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手册》管理,做好2011年企业《手册》的审核与换发工作。

  

  八、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册》管理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行使监督职能。企业提取工资时,各银行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支付工资:

  1、必须持有《手册》并经核发机关签章;

  2、《手册》表一、二中的年、季工资总额须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

  3、《手册》表三的月工资总额使用累计数必须小于表一、二的工资总额核定数。

  九、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陕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2011年《手册》的审核和换发时间是:2011年1月5日至28日、2月21日至28日,请各主管部门按照时间安排(时间安排表附后)通知所属企业按时办理。2011年企业《手册》换发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常办理省级和中央驻陕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手册》签章和新成立企业办理《手册》建户手续的时间为每周二、三两日办理。

  

  办理地点:省政府大楼5-21号房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经办人:汪旭东

  

  联系电话:87291263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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