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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2 生效日期: 2010-12-02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0]16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原简称专职协管员)的使用及管理工作,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专职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多年来的相关工作要求和今后发展趋势,结合各区县的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人口在城乡区域间大量流动是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重新配置的必然要求。流动人口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建设者,也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者,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管理,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准确、及时掌握流动 人口信息数据,收集、反映流动人口基本诉求,宣传、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措施,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是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要求。因 此,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是由政府及其部门聘用,协助政府或部门基层单位,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是与流动人口接触最直接、 最广泛的群众工作者,是社区基本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的组建、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在人 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投入和保障,使这支队伍成为体现政府形象、拉近与被管理者距离、促进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和谐共处的桥梁和纽带。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如公安机关、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机构)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统一使用和管理,在社区 主任和社区民警的领导、组织下开展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应考虑将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直接纳入流管办管理使用。要按照“精干、高效、一职多能” 的原则,加强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每500名实有暂住人口或50户房屋出租户配1名的要求配备。对 于地区流动人口聚集密集程度一般、服务管理工作压力不大的,可在充分掌握地区实际状况、组建专业化工作队伍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流管办许可备案,适当放宽配 备比例。

  

  二、确实提高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

  

  专职流 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作为基层社区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在工作内容增多、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工资待遇也应得到相应保障,实现与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同 工同酬。结合我市的情况,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平均每月净收入标准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5%以 上。目前,原则上暂定为南京市区(含江宁区、浦口区)不低于1200元/月;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不低于1000元/月。经济条件成熟的区县还应考虑通 过增设工龄(从事流管工作时间)工资、星级达标等方式,不断提高其工资待遇水平。对于从事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的,工资标准还应有所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区 县根据地区经济状况自行确定。聘用单位要为所有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全额缴纳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流动人口积分(或分层次)管理的,应增加意外保险。对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致残、牺牲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办理。对各中心站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各区县应在普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超出目前全市最低工资 标准部分,各区县可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予以调整兑现。各区县聘用(含增减)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随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登记备案,其收入情况纳入日常暗查和年终考核范围。
  三、全面规范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实行“四定”工作制 度:即定人、定岗、定任务、定责任。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经各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专职流动 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着装问题全市不做统一要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南京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执行。其中,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尚未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的,可以在完成主要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其他相关部门业务采取帮助查验,提供反馈信息情况的方式进行,使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得到不断完善。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是基层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和部门要将队伍的专职专用作为切实提高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予以充分的重视和高度关注,严禁将其挪用为普通巡逻保安,以及参与其他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专 职专用情况同样纳入日常暗查和年终考评范围。

  

  四、严格兑现对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

  

  (一)严格把握进人关,提升队伍素质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本着公开选拔的原则考核录用,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思想作风正派,品德良好,遵守法纪,无违法犯罪等前科和劣迹;

  

  2、熟悉流动人口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能够与群众沟通交流,会做群众工作,热情为流动人口服务,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章办事,秉公执法;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文字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事信息录入的人员须会熟练操作电脑;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年龄一般在25岁至55岁(对工作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可放宽到59岁);

  

  5、积极参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对新招录的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违规事项和辞退标准。

  

  (二)遵守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模范遵守法纪,严格遵守纪律;

  

  2、自觉服从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3、掌握政策规定,熟悉本职业务;

  

  4、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规范有序;

  

  5、热情服务群众,语言举止文明;

  

  6、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7、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三)细化考核奖惩,兑现考核结果

  

   对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应建立独立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由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含中心站)在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 (或由区县流管办直接考核),每月对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业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 员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的依据,实行上下浮动。具体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对暂住人口登记(含注销)、《暂住证》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核签、出租房屋巡查、房屋租赁备案、《婚育证明》查验办理和劳动、工商、税务、市容等部门工作的基准登记、核查数量;

  

  2、提供和反馈漏证照、漏人员的基本数量;

  

  3、数据录入(注销)的基本数量;

  

  4、通过日常管理发现在逃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成年人用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数量及奖励标准;

  

  5、通过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和部门暗查、反查、考核检查中发现漏登记、漏办证、漏查验、漏反馈等情况和错误数据、虚假数据的处罚标准;

  

  6、有关辞退的硬性规定(按照劳动等部门规定办理)。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和部门要迅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应贯彻意见,制定工资待遇标准,形成日常考核标准,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今后对全市各区县工作的暗查、考核将根据各区县上报情况,由市流管办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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