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10]237号
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9〕262号)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阎良、长安、临潼、户县、周至、蓝田、高陵和灞桥狄寨街道、新筑街道等30个重点镇和30个优先发展镇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
第三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1.中、省财政补助资金;
2.省级地方债务借款;
3.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4.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5.其他政府性资金(含区县、乡镇政府性资金);
6.金融信贷资金;
7.其他资金;
第四条 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区县政府建设投资公司(融资平台)作为小城镇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可自行实施或委托代建方式(委托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部门),也可通过公开招标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第五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严格质量和工期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作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编制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标准、工期和初步设计、概算要求,由建设单位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中介机构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项目招标依据,项目工程决算评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财政部门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法人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的结余资金要在竣工决算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前,原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融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县年度小城镇融资计划草案的综合编制并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整经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融资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设立建设项目偿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贷款还本付息。区县财政承担部分还款责任的,项目法人须将当期偿还本息情况及时向区县财政部门、政府报告,由区县政府统一安排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拨付项目法人专户,以维护政府信用。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施方案》确定的资本金筹集要求,负责归集管理市级30个重点镇和30个优先发展镇建设项目资本金,原则上通过市与区县财政结算方式统一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对市级财政拨付的建设项目资本金进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将项目资本金拨付项目法人,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偿债资金和融资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及合同协议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说明项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和申请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项目法人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程序:由项目法人提出资金申请,区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按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按工程价款总额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清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法人每季度末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跨年度建设项目年终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财政部制定的费率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报表,真实反映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小城镇项目资金监管,区县政府可对实施的项目,向项目法人委派财务总监。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性资金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财政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并提交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区县发展镇项目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