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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农贸市场摊位费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2 生效日期: 2010-12-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0]121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农贸市场摊位费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农贸市场摊位费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2日 川发改价格〔2010〕121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城市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监管,是当前一段时期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稳定蔬菜价格、保障居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精神,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农贸市场摊位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各种收费管理,为市场运营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发改、工商部门要深入农贸市场,及时了解辖区内农贸市场基本情况,对各类收 费进行全面清理。除中央、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地、各部门对农贸市场收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乱收费,要坚决取消和查处;中央、省授权地方管 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标准过高、收费方式不合理的及时调整降低;对农贸市场的各种摊派、集资等,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退 还市场。各地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农贸市场的运营成本。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开办者 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农贸市场的各种减负措施应让利于场内经营户。对摊位费反映过高的,各地发改(价格)部门应通过成本监审,对外公布经营成本等方式,引导 市场开办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经营户的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三、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市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农贸市场摊位费监管工作,将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价格的部署落到实处。在接到本 通知后,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后的摊位费标准不得高于现行收费水平。各地应于2010 年12月15日前将各地农贸市场摊位费监管情况报告省发改革委和省工商局。本通知下发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省发改委收费处 刘纲 028-86702130

  

  省工商局 毕胜 028-866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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