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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6 生效日期: 2010-12-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冀卫农基[2010]39号

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年)》和《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农村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央《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开展培训,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具体包括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妇产科技能水平,使其掌握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

  二、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人数

  (一)培训对象

   每个乡镇卫生院培训具有妇产科临床经验的妇产科人员1名(含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招聘的从事妇产科专业的执业医师);药剂、检验人员各1名 (要求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每个村卫生室培训获得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1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培训 管理人员1名;每个县(市)培训卫生局管理人员1名。

  (二)培训时间

  1.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共培训130天,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妇产科进修学习。

  2.乡镇卫生院药剂、检验人员培训:采用视频教学方式,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由市集中培训,也可由县集中培训,各培训5.5天。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采用视频教学方式,组织村卫生人员,到乡镇卫生院集中培训5天。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集中培训,为期5天。

  5.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由省卫生厅负责,为期7天。

  培训工作要求于2010年12月份开始组织实施,2011年7月底以前结束。

  (三)培训人数

  1.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共培训1958人(每个乡镇卫生院1人);

  2.药剂、检验人员培训:共培训3916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训药剂、检验各1人);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共培训58852人(每个村卫生室1人);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共培训1958人(每个乡镇卫生院1人);

  5.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共培训136人(每个县、市1人)。

  三、培训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

  女性生殖系统解剖、生理和妊娠生理;妇产科常见症状和体征的诊断、鉴别诊断以及处理原则;妇产科常见疾病和急危重病(症)的诊疗措施;妇产科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征和方法;妇产科临床基本技能。

  (二)乡镇卫生院药剂、检验人员培训

  临床药理学、常见疾病的药物治疗学和药师必备技能;常规血液、体液、免疫学检验,临床生化、细菌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技能培训等。

  (三)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掌握孕产期保健及宣教知识、妇科普查的意义、计划生育宣教内容及意义;熟悉孕产期用药原则及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了解常见妇产科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处理原则;了解常见妇产科急危重病(症)的早期识别和转诊时机;了解常见妇产科疾病的防治原则。

  

  (四)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学习有关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重点围绕深化农村医改面临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等组织实施培训。

  (五)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学习有关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重点围绕深化农村医改面临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等组织实施培训。

  四、培训职责及分工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按照中央《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负责制定本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计划、监督评估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开展监督评估并组织实施;

  2.负责选编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教材;

  3.负责乡镇卫生院药剂、检验人员培训教材的选定;

  4.负责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进修学习的统一组织和安排;

  2.负责乡镇卫生院药剂、检验人员培训工作的统一组织安排和实施;

  3.负责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4.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 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在本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进修的组织实施;

  2. 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药剂、检验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3.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部分培训工作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 助,培训130天,人均补助5200元;乡镇卫生院药剂、检验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5天,人均补助 220元;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人均补助150元;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 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人均补助400元;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 补助,培训7天,人均补助840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计划制定、有关材料编制以及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工作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

  六、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目标

  通过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以保证培训班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二)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经费使用、培训对象的合理性、培训的效果等。

  (三)考核评估所需的信息收集

  考核评估所需收集的信息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培训资料或教材、学员名录、培训班照片、教学测评表、培训总结报告等。

  (四)考核评估的组织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培训班举办前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等有关资料。在培训班结束后2周内,向省卫生厅提交教学效果测评表、培训资料或教材、培训班照片及培训总结报告,并参照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冀卫农基字〔2009〕22号)中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登记表样式,上报学员名录。项目结束后,省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在对全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就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卫生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培训,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附表: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分配表

  

  附表: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分配表

  
设区市
机构数量(个)
培训人数(人次)
补助经费(万元)
县(市)
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
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
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
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
乡村医生
培训人数小计
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
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
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
乡村医生
补助经费小计
省 级
 
 
 
136
 
 
 
 
136
11
 
 
 
 
11
石家庄
17
222
5399
0
222
444
222
5399
6287
0
115.4
9.7
8.8
81
214.9
承 德
8
204
2647
0
204
408
204
2647
3463
0
106
9
8.1
39.7
162.8
张家口
13
210
3932
0
210
420
210
3932
4772
0
109.2
9.2
8.4
59
185.8
秦皇岛
4
75
2222
0
75
150
75
2222
2522
0
39
3.3
3
33.3
78.6
唐 山
8
179
7087
0
179
358
179
7087
7803
0
93
7.8
7.1
106.3
214.2
廊 坊
8
90
3839
0
90
180
90
3839
4199
0
46.8
4
3.6
57.6
112
保 定
22
310
8289
0
310
620
310
8289
9529
0
161.2
13.6
12.4
124.3
311.5
沧 州
14
170
7594
0
170
340
170
7594
8274
0
88.4
7.5
6.8
113.9
216.6
衡 水
10
111
5245
0
111
222
111
5245
5689
0
57.7
4.9
4.4
78.8
145.8
邢 台
17
173
6294
0
173
346
173
6294
6986
0
90
7.6
6.9
94.5
199
邯 郸
15
214
6304
0
214
428
214
6304
7160
0
111.3
9.4
8.5
94.6
223.8
合 计
136
1958
58852
136
1958
3916
1958
58852
66820
11
1018
86
78
883
2076


  注:县卫生局局长培训补助标准120元/人/天×7天;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补助标准80元/人/天×5天;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补助标准40元/人/天×130天,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补助标准40元/人/天×5.5天;乡村医生培训补助标准30元/人/天×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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