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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7 生效日期: 2010-12-07
发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办[2010]129号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行为,加强对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城市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设置车体广告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是指悬挂本市号牌从事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含中巴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  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属于流动性户外广告,设置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许可与登记手续。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形式、规格、时间等,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车体广告内容、画面、文字等进行审查与登记。

  

  第五条  逐步控制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数量,设置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车体广告;

  

  (二)车体广告必须在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设置期限内设置,车体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按审核确定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四)中巴车只准许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车尾部位(不含后玻璃)和车厢内设置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含后窗玻璃)和车厢内设置广告,但在后窗玻璃上设置广告须使用单向透视材料制作。

  

  (五)车体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车体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不得含有低俗内容,画面和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  向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车体广告设置申请,应当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阵地使用协议;

  

  (三)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七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在受理车体广告设置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置的决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容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八条  仅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要办理车体广告许可手续,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

  

  第九条  车辆广告经营单位设置的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10%,未达到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市容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责令设置单位补足差额。

  

  第十条  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车体广告设置期满未及时更换或覆盖及在设置期间内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对有关的广告设置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凡擅自设置车体广告及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形式、规格、时间、画面设置车体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纠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市农客车及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广告宣传的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淮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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