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蚌政办[2010]14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细化行政处罚幅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标准、提升 处罚程序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行政处罚权滥用,预防腐败行为,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执法公平公正,为全市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避免畸轻畸重或者同案不同罚。
三、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本市(含三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工作内容
(一)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梳理,编制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包括颁布机关、法律法规名称、具体条款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本《工作方案》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在梳理处罚依据的基础上,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条件、运行范围、裁决幅 度、事实要件的确定进行分类细化,作出准确、科学、统一的规定,作为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处罚的,在最低限以下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按中间限额以下处罚;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按中间限额以上处罚;
5.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6.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具体处罚标准;
7.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机关可根据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8.依法既可实施单处又可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确定相应的实施标准;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在遵守《行政处罚法》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决定、结案归档等程序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增加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具体要求是:
1.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3.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之前应当先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到紧急情况时或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之前难以做到先审批立案时,应边采取措施边报告,事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4.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不超过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部门执法机构提出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建议,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说明理由。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 论;
6.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8.行政执法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和结案报告等。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围绕本部门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 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继续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皖政〔1998〕47号),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机关认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应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0年11月30日之前,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
(二)梳理依据: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处罚依据。
(三)制定标准:2011年2月28日之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健全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四)征求意见:2011年3月31日之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发至相关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
(五)公布实施:2011年4月1日,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布实施标准,正式运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部署,确定负责人和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处罚标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兼顾各地、各 部门的实际差异,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标准制定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保证本系统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准确合理、 切实可行,并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进行指导。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行政执法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按计划、分步骤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落实《工作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工作不力的部门及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