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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8 生效日期: 2010-12-08
发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行使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职权。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森林防火日常值班、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与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本职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三)建立2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四)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五)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火演练。

  

  (六)划分、公布森林火险等级。在重点防火期,发布野外禁火命令,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七)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森林防火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八)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机构。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落实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三)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与村委会及森林防火有关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

  

  (四)建立2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五)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林区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标牌,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和盲区。

  

  (六)适时组织在林区重点地段开辟防火线。在重点防火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森林防火巡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机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五条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之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除按过火面积每次1万元至5万元对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扣缴财政资金外,同时根据我市实际,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一个乡镇一个防火期内发生4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2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1次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森林火灾的,乡镇主管副职就地免职,对乡镇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一个乡镇一个防火期内发生6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3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 火灾的;或者发生1次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森林火灾的,乡镇主管领导按程序撤职,乡镇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分包该乡镇的县(市)区直单位主管领导停职检 查,对县(市)区主管副职通报批评。

  

  (三)一个县(市)区一个防火期内有3个乡镇被处理的(包含对乡镇主管副职的处理),县(市)区主管副职就地免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分包该县(市)区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停职检查。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出现死亡1人至5人的,乡镇主管领导按程序撤职,乡镇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县(市)区主管领导停职检查;出现死亡3人以上的,乡镇主要领导按程序撤职,县(市)区主管领导就地免职,县(市)区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五)除以上由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的责任追究条款外,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1.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的;

  

  2.未按规定执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擅自脱岗、漏岗造成通讯不畅的;

  

  3.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贻误扑火时机的;

  

  4.未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造成森林火灾的;

  

  5.瞒报、迟报、漏报森林火灾的。

  

  凡一个防火期内,对两次受到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

  

  (六)进入一年一度森林防火期后,凡全市第一次发生森林火灾的,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市作公开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以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组长的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县级的责任追究,由市森林火灾责任核查 工作组协商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对乡镇的责任追究,由县级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协商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把责任追究下延至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内的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具体追究办法以正式文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每个防火期结束后对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总评。对在一个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其中重点火险县奖励10万元,一般火险县(含洛龙区、伊洛工业园区)奖励5万元,城市区(无森林资源的城市区除外)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对森林火灾直接肇事者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一个防火期。

  

  第十二条  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辖区受害森林面积的统计包括因该起森林火灾燃烧至毗邻地区的全部受害面积;因毗邻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至本辖区的,只统计本辖区的受害面积。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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