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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0 生效日期: 2010-12-1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
发布文号: 青安监[2010]192号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监[2010]192号)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做好我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根据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生产经营 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职业危害申报,强化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职业危害管理信息系统,为有针对性的 采取防治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申报范围及内容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分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http://www.chinasafety.ac.cn)的内容要求进行申报。

  三、申报原则和办法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中央、省驻青、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上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外市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申报。

  2.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区(市)属企业及其他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

  3.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二级或三级单位)进行职业危害申报。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不另汇总申报;二级单位为管理层,所属各三级单位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三级单位单独申报,二级单位不再汇总申报。

  申报时不得重报和漏报。

  4.如有多个作业场所跨区(市)的,或者有多个作业场所在同一区(市)不同位置的,由申报主体合并申报。

  5.涉及保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网上申报,但须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安监部门,且将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复印件同时备案。

  四、申报方式及工作流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报送纸质申报表。为减少失误,提高申报的成功率,具体操作中可先对照纸质申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核实无误后,再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录入。申报工作流程是:

  1.生产经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在线审查备案。

  4.申报单位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相应的安监部门。

  5.安监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后,应按规定为申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材料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6.中央、省驻青及市属企业申报单位将经市安监局审核备案的申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区(市)安监局。

  企业在线填报及安监部门审查备案的具体操作方法参考《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指导手册》。

  五、申报时间安排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从即日起--2011年3月底。市安监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召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和“申报系统”的操作培训。各 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安监部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掌握“申报系统”的使用,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阶段,集中申报受理,从2011年4月--2011年8月。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申报办法》,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网上填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市、区(市)安监局同时集中受理电子申报表的审查备案和纸质申报表的审核(此后纳入正常工作,继续受理),督促未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申报,对申报不规 范的及时纠正。中央、省驻青及市属单位于2011年6月31日前完成申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从2011年9月--2011年11月。市安监局对各区(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全市申报工作进行总结。

  六、注意事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评价的,可按照相关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填报;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名 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 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职业危害申报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 法定义务,也是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政府监管部门 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明确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 工作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迅速、全面、深入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做好宣传培训,提高职业危害申报质量。安监部门采取多种形 式,做好职业危害申报法律法规宣传和“申报系统”操作的培训工作,增强各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 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提高职业危害辨识能力、熟练操控申报软件,确保申报工作准确、规范。

  (三)做好与原有基础资料的衔接。市卫生 部门曾于2003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不少企业已有基础。各级安监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此次申报新的要求,在充分借鉴原有资料的 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真实、全面地申报职业危害情况,并切实加强职业危害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在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时,要强化监管,突出“三个结合”。一要将职业危害申报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起来,抓紧做好职业卫生许可的基础准备工作;二要将职业危害申报与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起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三要将职业危害申报与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结合起来,特别是将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机械、冶 金、化工、箱包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等行业企业作为申报重点,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安监局已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列入2011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对各区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申报工作扎实开展。

  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安监局联系。申报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可在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附件: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略)

  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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