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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3 生效日期: 2010-12-13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0]28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委、市供销社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使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违法违规经营、储存、运 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 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行为,确保思明、湖里区“禁放”禁得住,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限放安全,全市不发生因烟花爆竹而引发的重、特 大事故。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我市已成立 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委、市供销社等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 法、建设、海关、贸发等单位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及时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重要事项,组织 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区政府是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捍卫法令尊严和维护我市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 作。

  

  三、明确职责,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市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等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组织本区 的公安、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安监、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社等部门及各镇(街)、村(居),共同组织管理好禁放区域禁放和限放区域烟花爆竹销 售、燃放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 禁放区进行检查,对限放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做好岛内禁放和岛外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禁放法规宣传,维护 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对限放有关规定的宣传,确保安全有序燃放。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的学生进行禁限放法规宣传教育,动员学生自觉遵守禁放法规,教育 学生树立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事故。文化部门负责查禁酒店、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焰火”)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城市执 法部门要在春节等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在禁放区域开展查禁工作,查获非法销售、燃放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证的合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销 售烟花爆竹点。供销社部门负责对限放区域内合法批发、零售企业经销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确保销售的产品正规合格,防止事故发生。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 安监、工商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交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确保运输安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出口烟花爆竹行为。
  四、加强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安全

  

  我市没有烟花爆竹生产和出口企业,监管重点是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环节。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严格监管。

  

  ㈠加强经营和储存环节安全监管。严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办”)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市、区烟办要严格按照《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 烟办〔2007〕2号)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并合理布局。批发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要至 少保存2年备查。严禁批发企业、零售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批发企业、零售点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 企业、零售店可以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量在核定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或在其他地点储存;严禁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储存烟花爆竹。

  

  ㈡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凡从外市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区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跨市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 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批发企业为零售企业配送烟花爆竹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 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㈢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据《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规定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 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思明、湖里区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非经 本区政府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燃放的,要严格依法处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安 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各项法 律法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不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确保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安监、交通、工商、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格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对行 为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追根溯源,查清全部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出口口岸查验工作,防止 烟花爆竹瞒报蒙混出口,杜绝安全运输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罚。

  

  各区要组织由公 安、安监、城市执法、工商等部门以及镇(街)人员、物业保安、治安积极分子等参加的联合执法组,在禁放区域查禁违规燃放行为,在春节等重要时段集中力量进 行重点查禁,劝阻教育准备违规燃放人员,收缴违禁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每年3月,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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