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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4 生效日期: 2010-12-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鄂建文[2010]23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0]2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为契机,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 产责任追究。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其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规模和项目管理的 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本企业持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对防止和减 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 或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时,应检查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对无负责人带班或擅自脱岗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 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继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是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要求。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必须组织专家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组织实施。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等为重点进行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要亲临施工现场,挂牌监督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四)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从事相关业务。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 防护救护知识,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检查的频度和处罚的力度。

  (五)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省建筑业企业要扎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着力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全省各级建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地方标准的宣贯,严格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全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根本好转。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可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承诺活动
(一)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加强对安 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大力开展“校企联合”、“科企联合”等多种形式的 科研合作项目,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全程管理。要强制推行先 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 术措施费,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因安全技术问题没有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建筑业企业要建 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安全监管信息的分级管理和及时传输,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要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 查分析,不定期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和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 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并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和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筑业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大型施工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专业救 援队伍的建设。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参与地方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诚 信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承诺,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建 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应当讲诚信、守合同、重信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 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对举报人要予以奖励和保护。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 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忽视建筑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人员,要予以曝光,并将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对安全生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得力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奖励,记入信用档案,在企业资质资格审查、企业资质升级以及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予以一定的优惠 政策或加分奖励。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 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 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打击违法违规规行为不力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严格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部门联动管理。在企 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要加大建筑市 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诚信度不高、信誉不好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降低安全 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 罚。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对事故责任人,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

  (四)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的颁布实施,依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内容。要把进一步 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纳入到建设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要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契机,根据各地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 际情况,充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并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有效解决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及工作经费来源。要 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 的行政管理水平。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及上述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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