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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5 生效日期: 2010-12-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10]26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0]266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全省共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16起、死亡1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死亡人数增加5人, 分别上升了33%和35.7%。为了切实做好今冬及元旦、春节期间、节后复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 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陕办字[2010]8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建筑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突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检查,要 实现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检查方式和主要内容

  

  时间安排: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

  

  检查方式:此次检查工作采取项目认真自查,企业全面检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省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进行。

  

   1、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项目部安 全生产技术指导情况;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组成任命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企业转发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发的有关文件情况;总承 包单位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公示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2、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监理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检查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工作的检查记录,项目监理部整改记录,监理单位自查自纠记录。

  

   3、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查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和执行情况;职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冬季施工措施的执行情 况;施工现场用火、用电、消防以及防中毒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脚手架、临时用电、洞口临边防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专家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4、查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有无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5、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各企业要高度认识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需要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部署安排好本次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2、检查工作务必要严要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需逐项做好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3、春节后复工作业人员变动大,各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 在春节复工时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对各类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基坑、洞口临边、模板工程等进行检查,消除各类隐患后方可开工。

  

  4、“双节”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各种突发信息处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预测、报告工作,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稳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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