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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票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市[2003]56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药品时违规开具空白增值税票销售清单,从而给假劣药品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将假劣药品任意填入增值税票清单进行销售,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用药安全。 
  为防范违法票据造成的危害,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票据的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1、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立即对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完善管理,严禁票据的违规使用。 
  2、各级药监部门在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中,要将销售的票据列为重要的检查内容之一,加强对企业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今后对因企业票据管理不规范,特别是销售清单不规范使用引起的后果,一律由出据票据的企业承担。对将销售清单交给购药方自己填写的行为,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五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条中有关规定,按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无销售记录进行查处;因空白销售清单导致出现经销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对提供空白清单的企业也要按经销假劣药品行为依法查处。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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