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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7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0]26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文件执行。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 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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