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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1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2010年11月26日市委第117次常委会议和薄熙来书记、黄奇帆市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至 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按照“政府领导,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教育在先、处罚在 后”的原则,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以遏制和防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根本出发点,强化摩托车源头管理,建立健全摩托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 平安重庆、安全保障型城市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整治目标。

  

  1.总体目标。

  

  (1)全市无牌无证摩托车得到彻底根除,报废摩托车得到有效清理,摩托车安全管理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

  

  (2)无证驾驶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超载、不戴头盔,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摩托车较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3)盗抢摩托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社会治安环境及摩托车交易经营秩序明显改善。

  

  (4)摩托车下乡政策得到深入实施,农民群众出行难、不安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5)积极稳妥开展整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

  

  2.具体目标。

  

  (1)二轮摩托车无超载,三轮摩托车无非法载人;无牌无证摩托车排查登记率达到100%;

  

  (2)摩托车上牌率、驾驶人持证率、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达到100%;

  

  (3)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率达到100%;

  

  (4)2011年1月1日后全市摩托车销售点带牌销售率达到100%;

  

  (5)非法拼装、报废摩托车,不属国家公告目录的摩托车,销毁率达到100%;

  

  (6)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摩托车合法率达到100%;

  

  (7)进入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厂、站、场维修的摩托车合法率达到100%;

  

  (8)摩托车年审率达到100%;

  

  (9)收费停车场(库)停放的摩托车牌证齐全率达到100%;

  

  (10)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区主干道、重要支路及其主要路口无摩托车乱停乱放现象。

  

  (二)工作原则。

  

   1.“先清理、后整治”原则。先行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全市无牌无证摩托车底数并建立相应台账,后组织综合力量,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拼装摩托 车、报废摩托车、涉嫌盗抢摩托车以及无证驾驶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超载、不戴头盔,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治。

  

  2.“边纳入、边规范”原则。对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纳入规范管理。对不符合纳入规范管理条件的无牌无证摩托车边纳入、边规范。对已具备摩托车带牌销售的区县(自治县),全面推进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

  

  3.“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原则。2011年3月31日前,对主动申报登记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以教育、训诫为主,并参照《重庆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摩托车下乡带牌销售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家电领发〔2009〕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

  

   4.“文明整治、确保稳定”原则。紧紧围绕“保民生、促和谐、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执法监管,始终坚持依法整治、文明整治、人性化执法;对 涉及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要统筹考虑、稳妥处置,既严格执法又确保社会稳定,实现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重庆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 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 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综治办、市物价局、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 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晓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具体职责是:

  

  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摩托车纳入户籍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摩托车排 查清理、带牌销售工作,做好牌照的发放和登记;做好摩托车下乡办证工作,延伸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群众快捷办理牌证;加大对道路的管控力度,大力整治摩托车 无牌无证、超载、非法载人、不戴头盔、不投保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抢摩托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保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向国家公告内摩托车生产企业提出摩托车喷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安全警示电子提示语的建议。

  

  市交委: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客运运力调研,积极发展农村专线班车,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对摩托车非法营运进行依法查处。

  

  市商委:负责推行摩托车销售商代办注册登记,推动带牌销售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建设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共享管理系统;督促摩托车经销商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市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市市政委:负责排查清理收费停车场(库)以及人行道上停放的无牌摩托车。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库)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发现无牌无证摩托车停放的,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理清全市摩托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依法对摩托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车检机构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管,从严查处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 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出台摩托车“线外检测”的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安检机构逐步投入摩托车移动式检 测设备。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法律保障,指导区县(自治县)依法受理因专项整治行动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

  

  市综治办:负责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平安重庆”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指导区县(自治县)将摩托车管理纳入“七位一体”管理内容。

  

  市物价局:负责监管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各摩托车销售网点收费的公示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受理交强险业务,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摩托车所有人购 买交强险,严禁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外公布监督电话,受理摩托车交强险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要依法处罚,责令整 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稳定工作,坚决防止规模集 访、不稳定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整治对象及步骤

  

  (一)整治对象:全市违法摩托车,重点整治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和摩托车超速、超载、不戴头盔和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集中申报登记、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1―31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策划制作摩托车安全宣传专题片和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 式,广泛宣传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办牌办证的必要性以及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动员无牌无证摩托车车主主动办牌办证,在摩托 车油箱右侧显著位置免费张贴“限座2人、佩戴头盔、无牌无证不驾车”等安全警示标志,达到摩托车台台张贴、人人皆知的宣传效果。

  

  2.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11年2月1日至3月31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交巡警支(大)队或中队(乡镇无交巡警中队的可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设立摩托车办牌办证服务站或代办点,公示《摩托车驾驶证申领和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办理须知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2)车主凭车辆合法证明或村(居)委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盗抢、拼装摩托车证明,到辖区摩托车办牌办证服务站或代办点申报登记。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医疗卫生、车辆检测、保险、机动车回收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综合便民服务队,定期到偏远乡镇、街道、社 区、工矿企业等摩托车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上门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建立驾驶人体检、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交强险投保、车辆报废绿色通道,方便车主办理车辆 注册登记、驾证考试、车辆年检审、车辆报废等车管业务。

  

  对符合摩托车登记条件或申请报考摩托车准驾资格的,当场受理,手续完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有关业务。

  

  3.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15日)。

  

  (1)按照“政府领导、区县(自治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社、村社包农户”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综治力量,对无牌无证摩托车开展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督促群众办理和完善摩托车牌证手续。

  

  (2)公安、交通、市政、工商、质监、物价、保监、商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摩托车生产、销售、保险、登记、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管。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摩托车专项执法活动。采取部门、乡镇(街道)、区域联动等组织形式,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和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摩托车违法行为。

  

   (4)对排查整治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拼装摩托车、报废摩托车一律实施扣留,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摩托车生产、销售、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违法 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对符合摩托车登记条件的,在车主接受处罚并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应当收缴、没收、报 废的摩托车,一律依法收缴、没收、报废。

  

  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16―30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 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小组要约见区县(自 治县)领导小组负责人谈话,限期整改。

  

  全市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整体推进的同时,可跨阶段实施专项整治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 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要充分认识当前摩托车交通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摩托车安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紧紧把握当前汽车、摩托车下乡 惠农政策的有利时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和全市即将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把督促村民依 法驾乘摩托车、办理摩托车牌证和定期检验纳入农村基层安全联动联管机制内容。要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广泛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摩托车车主办牌 办证、定期检验和依法驾车。

  

  (四)强化教育,严格执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公安民警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禁借机乱收费、乱罚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摩托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考核排名通报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全市摩托车 安全管理考核排名通报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月、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核、排名和通报。二是要建立惠民机制。公安、交通、工商、商贸、保险等部门要 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加强全市摩托车安全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三是要建立基层摩托车安全管理常态机制。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和完善摩 托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和“一车一档”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四是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公安、交通、市政、工商、质监、保监、商贸等部门要互通摩托车生产、销 售、登记、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信息,共同研究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采取针对性措施。五是要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 摩托车安全管理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由市公安局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实施跟踪督办,市监察局实施行政问责。

  

  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班子,收集资 料,掌握动态,定期不定期编发简报,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在2011年7月20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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