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4 生效日期: 2011-01-04
发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琼卫科教[2011]1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卫科教〔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均含建设学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调动和发挥我省医学重点学(专)科的优势和作用,创建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以带动全省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经过周期建设,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

  

  第三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范围,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基本原则和条件的学科。

  

  第四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五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遵循“省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保健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

  

  (二)坚持以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保持省内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各医学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学科(实验室)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六)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原则上择优确认,一个学科(实验室)类别只确认一家。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可与重点学科相同,但一个学科(实验室)类别只确认一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研究能力

  

  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各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二)业务技术

  

  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三)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

  

  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比例比较合理的人才梯队,整体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群体,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学科带头人应是该科室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固定本科室在编人员。

  

  (四)基础设施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省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资料,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五)学科管理

  

  单位领导重视,重点扶持和投入,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学科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申报的时间由省卫生厅确定。每3年为1个建设周期。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卫生厅。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重点学科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进行形式审查,条件符合者进入实地评审。

  

  省卫生厅聘请省内外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学科公开答辩。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作为建设学科。

  第四章 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文件,组织医学重点学科的考核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按照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医学重点学科确认后,要签订《建设任务书》,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建设任务书》,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的检查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具备条件的补充,建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十七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人员变动(包括人员退休)情况,下年度计划目标的调整,应于每年8月前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五章 学科的经费与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九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列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所在单位要以1:2以上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研、科 技创新活动、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不得用于购买大型诊疗设备、奖金、劳务补贴、接待费、捐赠赞助费等。专项经费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当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省医学重点学科经费(包括单位配套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建立专帐。

  

  第二十一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