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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6 生效日期: 2011-01-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11]4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1〕4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部分收费规定执行。各社团收取的其它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的收费,也应一律取消 或停止。省直有关单位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将落实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规定报批。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 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三、各 市、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外,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社团 的现行收费项目进行审核界定,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止,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管理措施等,于3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

  省物价局收费处 崔 浩 0551-2616715

  省财政厅综合处 姚 伟 0551-5100287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徐 光 0551-5606022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略)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民 政 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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