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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6 生效日期: 2010-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深人社规[2011]1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做如下调整:

  

  从每个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标准从6元调整为8元(含支付社康中心基本药物零差价补偿费用);划入调剂金的金额标准1元保持不变。其余的缴费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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