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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1 生效日期: 2011-01-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确立的改革目标,2011年全省全面推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前两批县(市、区)继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2009年、2010年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115个县(市、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2011年1月起,各市(州)尚没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有关要求

  (一)2011年新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配套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综合配套文件,明确并落实经费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绩效考核等政策,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具体时间,于2011年2月底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2011年新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11年3月底以前实行零差率销售,从发文之日起,上网集中采购基本药物,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对现有库存药品及时盘点,在实施零差率之日起2个月内过渡使用并执行零差率销售。

   (三)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强力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分析和总结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和经验, 规范和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报销等环节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要求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检查,做到情况清楚、目 标任务明确和责任落实。对不按要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的机构、单位和县(市、区),要求其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四)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规范和完善宣传形式与内容,积极宣传改革成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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