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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零售避孕器具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6 生效日期: 2003-10-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避孕套(帽)、早早孕诊断试纸(以下简称:避孕器具)的流通秩序,保证避孕器具使用安全有效,根据我局已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避孕药具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药监法规[2003]527号),考虑此类产品的零售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零售避孕器具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售企业兼营避孕器具和自动出售机的管理 
  本市零售企业兼营避孕器具和避孕器具经营单位设置避孕套(帽)自动出售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要求 
  1、零售企业兼营避孕器具,应按规定填写《零售企业兼营避孕器具(备案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附件一),经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交送企业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收到申请人(申请人承诺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上海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备案通知书》,企业可以凭备案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2、从事设置避孕套(帽)自动出售机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避孕套(帽)自动出售机的经营企业(备案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附件二),经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交送企业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本市零售企业兼营避孕器具和设置避孕套(帽)自动出售机的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备案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的内容,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若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零售企业兼营避孕器具《备案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略) 
  2、设置避孕套(帽)自动出售机的经营企业《备案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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