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7 生效日期: 2011-01-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

  (闽政办[201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站)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 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站)的建设与管理,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把养老服 务“十百千”工程(建设十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新建百所农村敬老院、新建和完善千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列入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 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福建科 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于一体,主要面向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 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下同)、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下同);乡镇敬老院主要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站)主要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个县(市)建成1 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所敬老院,人口少于5000人的乡(镇),可与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共建1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加快建设 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农 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设施,完善服务、增加功能,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有条件的行政村 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精心规划设计

  

   在建设规模上,设区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在100亩左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左右,床位500张左右,服务功能要覆盖所辖区。人口50万以上 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在45亩左右,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左右,床位300张左右;人口30~50万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 在35亩左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床位250张左右;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在25亩左右,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 左右,床位200张左右。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应在5亩左右,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床位40张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坚持因地制宜,整合社区 公共服务设施和为老服务资源,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缺乏问题,达到“五有基本建设标准”(即有规范名称、有服务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队伍、有工作 人员职责)和“三个基本服务规范”(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向城乡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各 地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统 筹安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防灾避灾。市县社会福利中 心、乡镇敬老院的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具有自身特色,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要设置易于辨认的永久性统一标识。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老年人、残疾人、 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等有关规范,适应不同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注重人性化设计,注重设施建设与功能需求相结合,合理划分功能区和不同对象的服务 区,做到集中管理、合理布局、分类服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落实 机构人员。由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完全提供无偿公益性服务的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可定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由同级编制 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床位数、服务对象人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护理等岗位不核定事业编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解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于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有一定有偿服务收入的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可确定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人员和助老服务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 算。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护理和助老服务等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提高服务队伍 的工作水平。
  (二)保障管理经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乡镇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社 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指导。当地政府要把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运转和管理经费,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和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供养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创新体制机制。在确保公益性质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满足供养对象需求和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要积极探索 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重点在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等方面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面向 社会提供护理型养老等服务,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问题。无论采取何种运行管理模式和机制,都要确保市县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供养对象 的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充分发挥公益作用和社会效益。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政府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交 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和企业办理,积极培育一批有资质、有诚信、有品牌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发挥非政府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四、落实建设经费

  

   根据建设规划,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老龄等部门,共同建立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库,通过筛选,按照轻重缓急原 则,形成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避免盲目建设。当地政府要采取财政拨款、土地置换、社会捐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省里优先支持条件成熟的项目,对符合建 设标准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设区市社会福利中心每所补助1000万元。县(市)社会福利中心每所按人口规模分三档给予补助:人口30万以下的 县(市),每所补助300万元;人口30~50万的县(市),每所补助400万元;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每所补助500万元。乡镇敬老院每所分两档 给予补助:不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每所补助80万元;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每所补助90万元。列入省级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 里按每个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上述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余由省级福彩公益金承 担。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其自行筹集。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 导。各级政府要把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要 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建设质量差和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的,或建成后未及时投入使用的,或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实行问责。

  

  (二)明确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牵头协调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落实相关经费;规划建设 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提供和保障建设用地,并协助建设单位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点;林业部门在建设项目涉及用林地时 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并尽可能无偿或优惠提供绿化苗木;老龄部门要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积极配合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落实工作;监察、审计 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税务、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 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以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经相关程序批准后,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福利性服务,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 利事业的款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或减免;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项目编制、土地规划、设施建设工程等收费, 给予政策性倾斜和减免优惠;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执行。经当地民 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募集的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 设、改善设施设备和供养人员的生活,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发动社会参与。鼓励、支持、引导 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助、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具体鼓励措施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