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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8 生效日期: 2011-01-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函[2011]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1300
12.5
广州
二类
1100
10.5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950
9.3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850
8.3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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