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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0 生效日期: 2011-01-20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4号)精神,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打造消防铁军,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推动整改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通过大宣传、大培训,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实现“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人人会疏散逃生”;通过大练兵,消防队伍对辖区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岗位业务素质和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通过此项活动的集中开展,切实加强机制建设、队伍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

  

  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合一”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排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3月1日前,对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2月2日前,所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工地进行消防安全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月1日前,各相关部门对在建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督促落实整改和依法查处。

  

  ⑶排查整治措施: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加强工程合同监管,检查施工单位建立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情况;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力度;重点排查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等设施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外脚手架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情况,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配置情况。

  

  2.开展高层(地下)建筑排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3月1日前,对所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商住楼,6月前要对其它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2月2日前,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商住楼和其它高层公共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及产权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整改;3月1日前,相关部门对所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商住楼进行监督检查; 6月30日前,相关部门对所有其它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进行监督检查。

  

  ⑶排查整治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检查消防通道、建筑周边的灭火救援设施、场地设置情况;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供电企业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检查用户重要负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督促燃气公司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负责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负责牵头水务集团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气象部门负责检查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

  3.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对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次检查。全市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完成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任务。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2月2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进行宣传发动;4月1日前,人员密集场所要完成自查整改工作,按照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10月1日前,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四个能力”建设进行考评; 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提高整治效果。

  

  ⑶排查整治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和“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人员密集且夜间营业性场所集中错时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贸发、工商、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分别督促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和“四个能力”达标建设,申报自查整改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对“小单位”、“小场所”和居民住宅逐一排查,检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并存档备查,落实实名制检查人员。

  

  4.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对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开展一次检查。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3月1日前,督促生产、经营、储存化学品的企业开展自查整改;7月31日前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0月31日前,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工作领导小组。

  

  ⑶排查整治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落实,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或保持完好有效。对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5.深化“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进一步深化生产、仓储、住人合一“三合一”和商住合一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3月31日前,各区发动镇(街)、村(居)对本区域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摸底排查,汇总上报各区工作领导小组;7月31日前,各区集中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摸底排查的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尤其是对沿街商铺住3人及以上的应坚决清理,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10月31日前,各区组织相关部门对“三合一”场所进行“回头看”,防止隐患回潮。

  

  ⑶排查整治措施:各区政府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镇(街)和村(居)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应当督促整改,并报“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供电、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电、断水。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鼓励群众举报消防违法行为,扩大覆盖面。

  (二)集中开展大宣传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2011年,各区要联合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

  

  1.时间安排:2011年2月2日前,各区要组织教育、民政、建设、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学校、社区、家庭、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依托各级主流媒体,以字幕提示、公益广告、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开展以“普及冬防春运消防安全常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检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四个能力”建设,在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车站、机场、码头和高层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灭火器摆放位置,督促单位设置明显指示标识和使用方法提示。4月30日前,街道、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各个社区的每栋住宅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及时发现和消除社区、楼宇内火灾隐患。6月30日前,全面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开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系列活动,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第一周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每个学生制定一份家庭火灾逃生预案,并进行演练;在互联网发布“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组织开展网上全民消防安全隐患自查活动。 

  

  2.宣传方式:各区政府要协调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开展经常性消防常识科普宣传;加大电视台、广播电台黄金时段消防宣传力度;增加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公交车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等消防常识宣传频次。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发挥消防教育馆、科普教育基地、消防站作用,组织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参观、体验,强化家庭用火用电、逃生自救常识宣传;利用消防宣传车、文艺演出、逃生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三)集中开展大培训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要求,制定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分阶段、有重点的社会消防培训教育计划。

  

  1.2011年3月1日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以多种形式组织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岗位专业技能培训;2011年底前,全市不少于50%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建设、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物业服务、城市燃气等企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建设、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内容。

  

  2.2011年2月2日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培训,督促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消防安全大检查、疏散逃生大演练。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2011年底前,公安机关保安培训机构要对保安员进行全员消防技能培训,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3.2011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各级党校,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和负责人培训内容,提高各级、各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领导能力。全面开展镇(街)、村(居)“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2011年底前,由各区牵头分批组织对负责消防管理的镇(街)、村(居)“两委”负责人进行一次全面轮训。

  

  (四)集中开展大练兵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1.各区要加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将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综合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因地制宜确定训练项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培训和演练,切实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全面开展岗位练兵活动。2011年3月1日前,要对本辖区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石油化工、大型活动等场所和高层住宅、地下建筑、在建工程等单位逐一进行“六熟悉”;着眼可能发生的灾情,确定救人、灭火、破拆、排烟、人员疏散、主要行车路线、消防车停靠、可利用水源、停车作业环境以及火场供水、水枪阵地设置等技战术措施,强化对执勤车辆、装备、器材性能熟悉和应用。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强高层、地下、化工等疑难灾害处置技战术研究,规范作战行动程序,每月组织一次战例研讨活动,全面提高扑救疑难火灾的攻坚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3.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训练。单位专职消防队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火灾特点,配强装备,制定训练计划,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实战演练。各镇(街)、村(居)要强化各类消防队伍业务技能训练、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技能培训,各区适时通过运动会、汇报表演等形式,检验各类消防队伍练兵成果。公安消防部队要定期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练兵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部署。依托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分解各项任务,落实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保证“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各项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如期实现各项目标。各区、各行业系统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查改情况认真进行检查督办,定期通报整治信息,切实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区要对辖区内单位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本单位开展大练兵活动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对排查的建筑、场所和单位,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四)注重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工作情况连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情况统计表》请及时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20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2011年2月20日、12月10日前报工作总结。

  

  附件: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状况统计表(略)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统计表(略)

  

  3.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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