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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0 生效日期: 2011-01-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市政府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和发挥本土优势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着力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项目。

  三、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进一步畅通听取公众意见的渠道,集中民智,广纳民意。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专家学者论证咨询的实践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

  四、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

  要克服政府立法中存在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起草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经反复协调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的联系与沟通。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对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调研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和调研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汇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市政府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

  (一)完成项目

  1.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立法目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1年1月

  2.修订《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立法目的: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1年2月

  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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