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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4 生效日期: 2011-01-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1]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已经2011年1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推进立法工作

  

  今年确定的立法项目,在起草审查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各项任务展开,为推进“两个加快”、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起草或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对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均需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按要求完成立法起草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草案;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制定类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要求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尽早完成起草任务。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见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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