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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11]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建立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在依法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事件)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事件)情况、有关企业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入川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资格认定、注册、评优、评奖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及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网上公布;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对省外入川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清出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备案证》,并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督促收回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评优评奖,省外企业一年内不予备案。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认定的事故(事件)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资格认定、注册和评优评奖等事项。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严格依法审批。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核查非本地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省外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资质、资格审批权限下放,定期对各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社会通报抽查结果。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完善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工程项目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和经济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四是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为全省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撤销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动态监管,对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或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施工图审查、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含省外入川企业)在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逐步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支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对问题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利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由审批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撤销其资质、资格许可。对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入川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及时修订《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采用捆绑、搭车等方式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将备案信息上网并定期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备案。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外市(县)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或变相以其它方式实施的市场准入管理。原已实施的市、州、县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备案管理制度一律废止。灾后重建期间实施的市、州、县援建备案及名录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纠正,拒不执行的,我厅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四、加快建立完善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数据库对接。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同的动态关联,实现全省数据库的信息同步共享。为监管机构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实现省、市、县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

  (一)人员数据库

  2011年8月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完善现有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和省外入川企业注册人员等人员数据标准;制定全省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检测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资料员、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员、企业法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省外入川人员等数据标准。同时实现我省注册人员数据库与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对接,实现省级数据与中央数据共享。

  全省从业人员数据库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全省从业人员数据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利用数据标准与省级中心数据实现从业人员数据的实时共享。

  2011年12月底前,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开发建立省、市、县三级通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基本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形成上下协调、横向联动、一体化运行、互通共享和实时动态监控的管理平台。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的确认和制发农民工实名电子信息卡;负责劳务市场的日常监管。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建设领域基本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工资支付和现场监管网络化管理。

  (二)企业数据库

  2011年7月前,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企业数据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建设类企业包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数据标准,以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现有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数据库。

  2011年10月前,实现全省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条件。

  (三)工程项目数据库

  从2011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通过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许可证子系统进行申报,管理部门应运用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审批、公示和打印施工许可证证书。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子系统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子系统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覆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各主要环节,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参建企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信息。

  2012年7月底前,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指标数据库、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及应用模型,实现基础数据库的整合、统计、分析、评价及发布,为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四)企业业绩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业绩数据库,2011年12月底前,建设类企业应将2000年至2010年承建的工程项目业绩在网上填报和备案,从2011年3月1日起在省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通过工程项目数据库自动形成企业的业绩数据。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工程项目应在签订工程合同后的2个月内进行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后应在业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业绩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运用业绩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对企业填报的业绩进行确认,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企业业绩自动进入企业业绩数据库。

  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事项时,所需工程项目业绩直接从全省统一的企业业绩数据库提取,资质审批时自动与企业业绩数据库对比核验。同时为评标部门提供企业业绩查询。
(五)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

  2011年6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与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关联,实时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动态监管。

  2011年3月1日起,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与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情况,通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事故的调查内容和处理结果应在网上登记,形成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在建立健全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以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各类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实现各地诚信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公布和报送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统计、公布各地报送的情况,对不按期报送、瞒报等问题的地区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对建筑市场实施动态监管的基础上,把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在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造价咨询等方面的良好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通过网站和有形建筑市场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将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程款或工资为名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责任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的信用惩戒。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交通、人事、水利、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加快建立与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尽快实现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单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进行治理;将被吊销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名单提供给工商和人事部门。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纳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以便更好的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实施资质、资格条件核查、信用惩戒等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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