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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1-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自2007年启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规范裁量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力地促进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继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方面,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点推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方面的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㈠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市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按照《意见》规定,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狠抓落实。特别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执法裁量基准合法、合理,符合执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执法裁量基准按程序制定发布后,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㈡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可直接转发执行。如确实与我市实际不适合的,应当在说明理由后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后实施。

  

  ㈢我市根据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由相关负责实施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并公布实施。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各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狠抓落实。部门制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应向本级政府备案,具体由政府法制部门受理。监察、法制、效能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考核的范畴,对未按要求开展该项工作的单位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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