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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迎全运整治市容环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31 生效日期: 2011-01-31
发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迎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在我市召开,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市容环境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2011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悬挂户外广告、广告牌匾、条幅布幔的,应当在2011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禁止占道经营。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处罚。

  

  四、禁止在机动车道上乞讨、派发物品。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处理。

  

  五、禁止违规乱排乱卸垃圾、残土。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整治工作。建委、城建、规划、房产、公安、工商、民政、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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