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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01 生效日期: 2011-0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教委体[2011]5号
  各区县教育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技术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77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本市启动实施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将本市0-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范围。三年多来,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顺利开展,学生参保率达到98%。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医保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11年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适当调整。根据《通知》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办理

  

  2011年度,本市户籍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具体方式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中职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接受的对口支援都江堰市学生和西部地区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二、相关工作要求

  

  教育、医保各相关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确保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登记缴费工作。

  

  2.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要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同时通过相关医保工作网站上传在册在籍学生信息,并根据医保部门核对后反馈的信息,为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2010年秋季学期尚未收取保费的,2011年春季学期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执行;2010年秋季学期已收取保费的,由各区县教育局行政部门根据通知精神执行。

  

  3.各区县医保部门要配合区县教育局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培训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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