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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06 生效日期: 2011-02-06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11]15号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腊月十五至翌年正月十五,每天允许燃放的时间为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正月十六以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其他易引发火灾事故区域。

  三、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吋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四、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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