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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09 生效日期: 2011-02-09
发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月4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10〕51号),确保2011年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配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完善门诊住院加大病统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每年资金筹资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节余,避免出现资金使用超支或资金沉淀过多的情况发生,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的原则:参保农民可以根据不同的报销比例,自主选择在本县(区、市)内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民可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参与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

  

  (五)农民参与管理的原则: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由村民进行评议,其结果将影响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年审。

  

  (六)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参保对象及报销标准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贵阳市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

  

  (二)报销标准

  

  1.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金阳新区由贵阳市统一设立筹资水平、报销比例、报销最高限额和大病统筹报销标准。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区为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逐步与全市方案对接。

  

  (表格略)

  

  2.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住院报销范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将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的通知》(筑卫发〔2008〕540号)执行。

  

  3.提高儿童重大疾病补助标准。对0-14周岁儿童所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住院治疗时所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均提高10%进行报销。


  4.乡镇、村级医疗机构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的降低10%比例报销。使用中药配方治疗相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相应提高10%予以报销。

  

  5.要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6.实行按病种付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付费的通知》(筑卫发〔2009〕325号)文件执行。

  

  四、筹资及资金管理

  

  (一)筹资

  

  1.筹资方式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参保费按每个参保农民个人缴纳3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45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县级财政补助5元),共计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及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按贵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3)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应当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

  

  (4)安排工作经费。

  

  各区(市、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参合农民数不低于人均2元标准配备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发动及筹资,表、卡、册、证的制作,管理督导、及日常办公等合作医疗常规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按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给予各区(市、县)适当补助。

  

  (5)安排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性,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县)要按要求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各区(市、县)财政要安排不低于8万元计算机网络运行费及系统维护费。继续推行村卫生室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村卫生室网络化管理。

  

  2.筹资安排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入保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县、乡政府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存入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各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筹资工作,保障2011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报销兑现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区(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黔财社〔2008〕75号)要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金收入户”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对基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3.参保农民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标准当场减免。每月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到乡合医办报账;每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到县合医办报账,县合医办按月及时将各乡镇报销情况反馈到各乡镇合医办。参保农民到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院就诊按县级报销标准当场报销后,定点民营医院凭相关报账资料到各区(市、县)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报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新型农村合作现场报销系统的安装工作,实现新农合即时结报,在未安装系统以前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用后,按照相关要求返回到各区(市、县)进行报销。

  

  4.参保农民到县以上(不含县)医疗机构就诊的,要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急诊患者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须告知本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凡未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转诊私自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5.外出务工的参保农民凭转诊证明到县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就诊医疗机构属于已安装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实行当场减免,属于未安装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患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凭相关票据到乡镇合医办按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6.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报销标准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对农民进行补偿;对超过住院封顶线,可申请在大病统筹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月要向群众公布资金报销情况。

  

  7.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报表上报制度。各地要及时逐级上报各项报表,各区(市、县)在每月10号以前将上月资金运行情况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合作医疗报表是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各级核算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此,报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汇总下级报表时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入户抽查核实。

  

  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在编在岗,并配备医务人员负责审核相关工作。

  

  (二)监督机制

  

  1.市、区(市、县)、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拨付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2.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基金使用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协助筹集资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程序,净化农村医药市场;残联、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帮助贫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的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加强宣传教育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对违规报销或持假冒就医发票、单据的相关人员制定相应处罚依据或报请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四)加大农村卫生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1.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和用药目录。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对全市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级定点机构合作医疗药品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药价,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全市县、乡、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药范围统一实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及耗材加成率仍按省物价标准执行,药品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进行管理,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收费管理,每年与村医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

  

  3.实行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严格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实行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村级每月平均处方费用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每月平均门诊处方费用(不包括检查费用)不超过25元,县级医院每月平均门诊处方费用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水平3倍。均次费用不含诊断设备检查费,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院诊断设备检查阳性率≥20%,县级医院诊断设备检查阳性率≥30%(其中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60%)。

  

  (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保障农民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处方的规范性、用药范围的合理性、药品价格执行性,要坚持原则审核处方、查阅病历,要坚持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规定,控制大处方、人情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年一审,农民群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程度作为年审的重要条件,促进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

  

  (六)进一步优化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在市、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向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实现网络化管理的村级覆盖,乡镇合医办管理督导管理经常化。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明确固定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录入,保证合作医疗统计报表的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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