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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进旅游外宣合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0 生效日期: 2011-02-10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21号)文件精神,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国家旅游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的合作框架协议》。现将两部门《协议》和《2011年业务合作行动计划》转发你办、局(委),请积极做好有关落实工作。

  

  1、按照《协议》精神,深刻领会以外宣带动旅游,以旅游深化外宣,进一步加强外宣、旅游业务合作的重要意义。

  

  2、加强外宣与旅游部门的相互联系,参照《协议》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业务沟通,形成本地开展旅游外宣合作的思路及行动计划。

  

  3、有关合作情况、成果及问题与建议,请同时报送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三局、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中央外宣办三局 沈绿

  

  电话:65241767,传真:65592349

  

  国家旅游局国际司 聂頔

  

  电话:65201838 传真:65122851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

  20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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