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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安全报警装置的研制、产销、安装的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11 生效日期: 1988-09-11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安全报警装置的研制、产销、安装的管理工作的请示转发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报警装置的研制、产销、安装的管理工作的请示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犯罪,是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一项有效手段,公共安全报警技术是治安防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九七九年以来,全区已有四千八百多个单位安装、使用了五千余台各种安全报警装置。通过使用报警装置,抓获了一批正在盗窃的现行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财产。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一)由于我区没有固定生产报警装置的单位,原有五家工厂生产各种报警装置五千多台,因缺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产品质量没有保证而先后停产。(二)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区,大部分产品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质次价高,不少单位不愿使用,影响了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 
  为了搞好我区的社会治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对公共安全报警装置的研制、鉴定、生产、安装等工作的管理。根据公安部《关于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的试行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拟由我厅负责全区公共安全报警装置的研制、产销、安装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应安装报警装置: 
  1、枪枝、弹药库; 
  2、存放国家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3、银行金库、分理处、储蓄所、信用社; 
  4、陈列、储存、展出重要文物和珍宝的场所; 
  5、易燃易爆物品,剧毒、菌种、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 
  6、工交、财贸、商业系统的重要物资仓库; 
  7、大量集中存放钱、粮、票证,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商场、商店、门市部; 
  安装时,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技术部门审核后,根据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安装,安装报警装置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开支。 
  三、本区生产公共安全报警装置的单位,必须事先提供样机和技术资料,经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公安部门参加,合格后方准生产。本单位自行加工制造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技术部门鉴定合格方得安装。外地来我区推销的报警装置,须经我厅鉴定合格,方准在我区销售。 
  报警器材安装后,除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外,应严格保密,把知密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建议城乡建设部门,今后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凡需要安装报警装置的部门,将安全报警系统纳入总体设计,以免事后安装,破坏建筑格局,浪费资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区直各单位和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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