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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1 生效日期: 2011-02-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发布文号: 川森防指[2011]3号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四川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特作如下规定:

  一、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执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各级报送信息应及时、准确、规范。需要向政府和上级报告的火情,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分级报告。

  新闻、农业、气象、民航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森林火灾情况,应当先通报属地或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立即报告

  有下列情形的灾情,需立即报告:

  1、省际边界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大面积原始林区、飞播林区、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市(州)、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8、在全国(省)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春节、清明和五一期间等敏感时段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9、当地已通过党政信息系统渠道上报或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

  10、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或者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11、卫星热点在3个像素以上的。

  三、报告时限

  (一)报送时间

  1、各市(州)防火办每日要定时浏览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发现属于辖区内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气象火情遥感监测热点和民航、铁路等发现的火情后,要立即安排火情所在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并在2小时内将核查情况电话或书面向省防火办反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将热点所在地的交通、通信状况以及执行核查任务人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查明火情后,要迅速逐级反馈。

  2、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及时反映火情态势和扑救工作动态。

  3、按规定已上报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每日上报三次,即11时前报当日上午处置情况,17 时前报当日下午处置情况,22时前报全天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在扑救火灾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重要工作动态),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四、报告内容

  1、起火地点:地名(行政地名)、经纬度、林地权属和地类属性;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和接到火情报告的时间;

  3、起火原因:何种用火引起,肇事者情况;

  4、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

  5、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发展蔓延趋势(按照火场周边描述,火区内或附近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要特别说明);

  6、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通讯、扑火机具数量,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7、损失情况:火场面积、林种结构、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情况;

  8、省际或市(州)边界的火情,要了解距边界的距离,发展趋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9、地方各级指挥部采取的扑救措施和扑救方案;

  10、扑救过程中有哪些困难,需要上级支援和帮助解决的问题。

  五、报告文本格式

  1、标题:要求醒目、简洁,要涵盖主要内容,如有必要可加副标题;

  2、文件日期、报送时间:要写明具体日期和使用24小时制;

  3、文件编号:前2位为年代,后2位为文件序号,编号要有连续性,如有缺失应说明;

  4、报告正文:如有多起火灾或多个火场,应先综述再分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火场最新动态(扑救进展、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控制程度、扑救方法等)、扑火人员数量(总数及其中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武警森林部队等人数)、火场气象、火场指挥等情况。相关计量单位统一使用法定表述;

  5、火情报告编发人员:包括值班员、带班领导、审核签发人员姓名。

  六、报告方式

  1、市(州)防火办将经领导签发(盖章)后的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文件,传真(028-83224864、028-83220119)至省防火办值班室。同时,通过oa办公系统将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电子版发至省防火办。

  2、遇有重大森林火情,省防火办可直接向事发地县(市、区)了解情况,事发地有关单位要及时提供情况,同时报告上级防火办。

  3、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在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同时,抄送同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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