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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2 生效日期: 2011-02-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规[2011]42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

  

  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充分认识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性,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要充分体现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的理念。要综合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协调发展,根据城、乡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制定、实施好相关规划。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要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三区四线”范围,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要科学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切实关注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同步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坚持科学决策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五)坚持保护历史文化,保持地方特色。要根据我省历史文化特征,切实保护好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乡文化脉络,处理好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加强城乡特色塑造,提高城乡建设水平。

  

  (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制定城乡规划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条例》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当前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

  

  (一)抓紧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1、全面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等,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赠送《条例》读本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2011年3月1日定为《条例》宣传日,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条例》的宣传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化建设知识专题培训工作的意见》,将城乡规划知识与《条例》纳入各级党校与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2011年3月至6月将分层次、分片区对市县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要利用市县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政干部联席会等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


  (二)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

  

  1、组织好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抓紧组织制定新一轮《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做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环巢湖城市空间规划制定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城市、镇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快规划制定、报批进度。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加强对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2、严格遵循城乡规划制定的原则。城乡规划的制定要突出科学性、超前性和特色性,加强对城市产业空间需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交通组织等重大问题的研究。规划编制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今年第四季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对城乡规划成果合法性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严格本单位的人员及图章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三)严格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1、规范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许可制度。城乡规划许可必须在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独立选址建设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办理。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条例》所明确的“一书三证”的适用范围、许可要件、许可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本地区“一书三证”的核发程序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对违反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管理规定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地区 “一书三证”的管理情况将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2、严格规划条件的管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组织项目建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3、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推进《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报审工作,尽快出台办法。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细化规划核实的程序及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

  

  4、规范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许可。对于未经批准建设、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以及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必须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建设项目城建档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推进《安徽省城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理顺城建档案管理架构,规范管理程序。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手段,增强建设单位报送建设档案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制性。要加强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城建档案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四)加强城乡规划制度及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条例》规定,报请省政府调整安徽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开展专家和公众选聘工作,优化省城市规划委员工作规程。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对现行的《安徽省城乡规划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要根据《条例》规定,尽快建立并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其作为议事机构的职责,规范人员组成、审议程序、表决方式等;要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城乡规划公示方式、场所、内容等规定;各地要对本地区现行的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并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清理;各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立、调整文件及规章制度清理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的保障。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其编制、管理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争取国家“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专项资金,争取建立省级专项保护资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加快城乡规划队伍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推进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针对城乡规划管理技术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是镇、乡、村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缺失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人事部门的支持,充实城乡规划部门人员,配备、引进和培养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尤其要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确定相关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村镇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五)严格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省政府将根据《条例》规定向设区的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当地城乡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首批派驻试点工作于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市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启动向下级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

  

  2、加大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当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重大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并适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对下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建设的认定、巡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动态监管机制。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与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落实,共同推动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我厅城市规划处、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和省建设稽查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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