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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发布部门: 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宿州办事处(视同市级法人机构考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宿州分支机构;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增量存贷比:基本分2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达到本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当年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年末市经信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余额:基本分3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得30分,余额比上年末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30分,余额比上年末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3)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当年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上年余额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当年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得10分,每高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当年银企对接履约率:基本分20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及授信类贷款总额不低于上年度,且年终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得2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贷款完成投放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

  

  (5)县域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对农村信用社,达到2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对商业银行,达到全市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分指标

  

  (1)当年不良贷款实现双降,加5分。

  

  (2)当年贷款增幅在全省本系统内进入前5名,加5分。

  

  (3)全省系统内综合评级排名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在倒数后5名内,加5分。

  

  (4)当年票据业务累计办理总量超过去年,加5分。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6)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7)完成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任务,加5分。

  

  (8)在人民银行组织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得分中,综合得优加5分,良好加3分,一般不得分,不合格扣5分;单项得优加1分,最高加5分。

  

  (9)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参加金融专项活动和会议,加5分,未按要求参加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缺席1次扣1分。

  

  (10)支持鼓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每新设1个村镇银行,加10分。

  

  (11)当年每单独设立1个分支机构或网点,加5分;每单独设立1个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2分;每新增设1家24小时自助银行,加1分。

  

  (12)不良贷款每核销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13)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并具有一定贷款规模的,每增加1个创新金融产品,加1分,最高加10分。

  

  (14)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投放的比例达到75%的,每高于75%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

  

  (15)贷款余额同比增幅每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

  

  (16)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组织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专项表彰和奖励。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主要考核政策性贷款投放情况,并参照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主要根据担保规模和担保结构中对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占比不低于上年度及反担保方式创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四)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主要考核开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业务规范管理、理赔服务质量提升、新产品开发及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


  (五)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在全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3)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5)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增等政策支持。(20分)

  

  (6)积极组织和培育重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直接债务融资。(10分)

  

  (7)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2.宿州银监分局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当年辖内金融机构无重大风险性事件。(10分)

  

  (3)本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5)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6)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时间安排,完成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任务。(10分)

  

  (7)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创新。(10分)

  

  (8)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宿州银监分局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三、考核等次

  

  根据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进行奖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政策性银行、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视综合考评情况纳入三个等次进行奖励。

  

  对金融机构某单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单独设立奖项。

  

  金融产品创新奖由市金融创新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按一定比例设金融创新先进单位和金融创新先进个人奖项。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进行现场考核。市政府金融办汇总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创新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六、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以后新增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外地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单独考核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0年度考核起实行,宿政发〔2008〕2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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