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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广东省统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6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11]7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统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改按4.65元/本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广东省统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公示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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