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蚌政[2011]2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追加行为,增强财政预算法定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45号),按照理顺分配秩序、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化理财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成立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本级预算执行、预算追加和预算管理。
二、财政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一)基本支出。人员支出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标准据实编制。公用支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用于特定项目的支出计划。
1.项目支出内容
(1)自主创新、工业强市、农林水、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城建、规划、环保、旅游、交通等支出。
(2)罚没收入、人防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安排的支出。
(3)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利基金、价调基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安排的支出。
2.上述项目支出,在市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要提出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的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4月底前批复到具体单位。特殊情况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下半年可再提请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1至2次,每次均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同一部门使用不同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一并提交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支出应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人防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代征单位及代征业务费政策由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罚没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案件等支出,由相关部门按核定比例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超收收入,原则上当年只安排与超收收入相应的成本性支出,不安排项目支出。对当年确需安排的特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具体支出项目,报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追加预算。
6.改革按项目支出一定比例安排机动经费的做法,从非部门预算安排每位副市长应急工作经费50万元,实行定额管理。
7.单位一般性项目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财政支出预算追加管理
(一)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追加。
(二)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省政策明确要求地方安排支出的;
2.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安排支出的;
3.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必须安排支出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追加预算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如遇紧急情况,经请示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可先行办理,后履行审批程序。
(三)市政府不再受理单位各类要钱的《请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支出通过调整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解决,调整预算项目须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确需安排的其他特殊应急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事先请示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根据财力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五)涉及资金安排的事项,相关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须与财政部门沟通,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前,须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财政支出结余结转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二)项目支出结余除国家、省项目和市连续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第二年6月30日仍未使用的,一律收回市本级预算。
(三)结余结转资金收回市本级预算的,纳入年度预算财力,统筹安排支出。
五、严肃财经纪律
(一)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扩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范围,探索建立以绩效为目标、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追加的重要依据。
(二)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跟踪分析、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