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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关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问题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残联厅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近期,互联网等媒体报道了未成年人乞讨问题,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参与乞讨的未成年人中有一部分是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未成年残疾人,一些地方甚至常年存在不法分子支付报酬给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谋利的现象,在乞讨过程中,有些未成年残疾人还遭受到不法分子的摧残和虐待。这类问题的发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查处此类问题,解救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未成年人。为切实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成年残疾人乞讨问题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残疾人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将对未成年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各级残联作为残疾人利益的代表组织,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残疾人的健康成长。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和安置工作
   

  各级残联要通过残疾人专职委员、新闻媒体、信访投诉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本地区未成年残疾人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有关信息,发现情况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等政府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的违法犯罪活动,解救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未成年残疾人。对解救出的未成年残疾人,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安置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使全社会增强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对有输送未成年残疾人外出乞讨问题的地区,要重点加强对未成年残疾人监护人和周围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现代文明残疾人观,使其摒弃不良风俗、转变落后观念。
   

  四、积极呼吁解决未成年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
   

  要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未成年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提出完善未成年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的建议,呼吁加大救助未成年残疾人工作力度。要结合未成年残疾人的特点,开展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未成年残疾人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使未成年残疾人切实得到医疗康复、基本生活、学习的保障。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至中国残联维权部。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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