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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秩[2011]10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第73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川办发〔2011〕9号)。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提高猪肉质量安全,现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规划》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基本扭转了无序竞争混乱局面,走上了依法监管的轨道,猪肉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定点过多,产业集中度低;产能总量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过大,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方式的企业还不到定点屠宰厂(场、点)的8%,大大低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省生猪产业化发展,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各市(州)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既要解决突出问题,又要标本兼治,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严格市场准入;通过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划》,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使我省生猪屠宰技术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精心组织,抓好生猪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畜牧、环保、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地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通过换证对符合《条例》和《办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全省及市(州)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再具备《条例》和《办法》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同时要指导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参股控股、股份合作、在压缩小型屠宰点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改建、扩建、新建规模化、机械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三、科学布局,完善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为贯彻落实《规划》精神,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资源配置,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压缩数量,提高集中度,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修订)当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和分年度(2011-2015年)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并抄报省厅。各地应本着建立生猪屠宰监督长效机制,构建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城区、乡镇等三个层次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屠宰框架,形成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生猪屠宰局面。力争在2015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200个以内,小型屠宰场点压缩到1800个以内,总量控制在2000个以内,总体上达到压缩35%的目标。
   

  (二)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过度集中、分布不均的区域要调整压缩,进一步减少设置数量。遵循“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加大整合力度,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总量。凡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与本地区压缩定点屠宰数量相结合,没有一定压缩数量,不得审批新建定点屠宰厂(场)。新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必须符合省政府的《规划》及国家建设标准规定条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要规范标准化设计,完善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城市周边地区不再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整体上提高屠宰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区域市场猪肉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


  四、强化监督,抓好屠宰行业监管
   

  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畜牧、工商、卫生、环保、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点),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和管理;加强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加强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审定屠宰厂(场、点)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
   

  五、加强宣传,抓好有关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以各种方式宣传《条例》、《办法》和《规划》,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生猪屠宰经营者及监督管理者了解《条例》、《办法》和《规划》主要精神,大力抓好生猪屠宰管理有关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建立一支高效、勤政、精干的屠宰管理执法队伍和一支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技术专业人员队伍,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特此通知。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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