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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2 生效日期: 2011-02-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安[2011]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推动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解决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国家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10]14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生产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包装情况,按期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进口生产企业、基本药物生产企业2010年入网数字证书年服务费(300元/把/家企业)由省局办公室负责统一支付,具体名单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统计为准。

  

  二、部分最小包装印(贴)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管理。根据《补充通知》中规定,对于无法在产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的品种,企业应向所在地药监部门申报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局安监处提出申请,提交该品种的批准证明性文件、最小包装设计稿(标明尺寸、材质等信息)、最小包装实样、拟赋码上一级包装设计稿(标明赋码后包装相关信息、包装规格)等相关材料,由省局审查同意后,予以确认。

  

  三、各市州局应加强对持有基本药物批准文号的企业进行质量监管,按期上报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施进度报表。应监督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按照规划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实施入网、赋码等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按期完成。对因不参与基本药物招标而暂不实施电子监管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要求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四、省级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入网根据各省招标情况由各省自行管理,四川省增补品种入网期限待定,参加增补品种基本药物招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实施电子监管。鼓励未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自愿入网,企业可向所在地药监部门申报并签署意见,上报省局审核,企业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申请电子监管码。四川省基本药物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由省局药品市场处负责收集。

  

  五、各市州局应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及药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工作。各市州局、省局各处室因监管需要拟增加药品电子监管密钥数量的,应于3月31日前统计所需密钥数量并上报省局办公室,由省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申请,2011年服务费(300元/把)由省局支付。

  

  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10]142号)请从国家局官网下载。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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