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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销售和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市[2011]1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加强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的规范销售及驻店药师的管理,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及规范服务,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近期《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改[2010]11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和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处方药的规范销售情况。(1)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及gsp规范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是否将销售的处方药按照规定进行登记销售;(3)是否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4)是否告知患者用药风险和注意事项。

  

  2、药师在职在岗情况。(1)药店有无药师排班表及考勤记录;(2)营业时间药师是否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3)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4)在职药师是否与许可或备案人员一致;(5)药师因故辞职或解聘,是否及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加强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二、工作要求

  

  1、开展自查自纠。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各药品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和gsp规范认真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报告。

  

  2、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局要结合《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改[2010]111号)文件精神,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行动,认真全面地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2月25日-3月8日)

  

  企业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报辖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1年3月8日-5月31日)

  

  各市(州)局要在零售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药品日常监管开展对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1年6月1日-8月31日)

  

  专项检查结束后,请各市(州)局将专项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1日前报省局。省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州)局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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