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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3-10 生效日期: 1980-03-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在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落实劳改政策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宽释、转业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一、对已经定职定级,本人要求退休退职的宽释、转业人员,可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允许他们返回原籍。
  二、对没有定职定级只发生活费,现已失去劳动能力,原籍又有人赡养的宽释、转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和赡养人的要求,将其户口转回原籍,由原所在劳改单位发给生活费。
  三、对符合一、二两条批准回原籍的宽释、转业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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