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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对开展“消防平安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整体水平。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消防要求

  

  (一)认真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要求。施工单位要重点加强屋面、外墙、肥槽基坑、防水保温施工作业涉及的动火、施焊和脚手板、安全网、密目网、临电设施等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生活办公区、材料集中堆放场地的安全防范、看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可燃物清理、覆盖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二)加强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墙外保温施工应严格遵守《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的要求,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宜尽早安排覆盖层(抹面层或界面层)的施工。保温层施工时,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三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2天。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实施,上方不得从事明火作业,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做好的防水层应及时采取覆盖等保护措施;要实行持证上岗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配备专门动火监护人和灭火器材,实行现场监护;严禁将在施工程当宿舍使用,对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储存,设专人看管,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切实做好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的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等临时用电要定期进行检查,职工宿舍严禁私搭乱设用电线路和电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对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要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普通地下室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通知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排除,对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坚决予以暂停或关闭使用;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要立即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各单位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使有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了解使用灭火器材和设施的方法,掌握灭火、救护技能以及逃生知识。

  

  三、落实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排查

  

  即日起到全国“两会”结束前,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依据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全国“两会”结束后至12月底,施工现场要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日巡查、周检查、季督查”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各类检查活动,加强对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将施工现场动火和施焊作业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网格化检查内容,每月制定检查计划,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于每月25日前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普通地下室的消防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建立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普通地下室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及时通知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各区县开展“消防平安行动”进行督查,对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联系人:吴建、陈娜娜 联系电话:59958840、59958841

  

  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传真:59958844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号)(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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